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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违反《会社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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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违反根据《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的会址合格证明书内四项条件,共罚款六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人员今年五月巡查旺角一所会社,发现处所内所有客人都不是会社会员,而会社的布置在未获得书面批准下与注册图则不符。其次,会社负责人未能出示合格证明书和最新的会员名册记录以供查?。

  该名男子为合格证明书持有人,触犯合格证明书条件第2、3项和特别条件第1、2项,被控违反《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第21(2)条。

  根据《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的释义,「会社」是指任何法团或社团,只是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拥有只是其会员及会员带同的宾客才有权使用的会址。如任何会社已由一间专为会员及会员带同的宾客提供饮食服务的会所,转变为一所为公众人士提供饮食服务的食肆,则该处所可能受其他规管食物业的法例或发牌制度所监管。

  民政事务总署将会继续加强执法行动,致力打击讹称经营会社的处所和违规经营的会社。



2007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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