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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皇发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区议会议员指出,因业主擅自将居住单位改装为出租用途板间房而引致的消防、电力装置、违例建筑及渗水等问题日趋严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政府接获有关将居住单位擅自改装为板间房的投诉个案数目,并请按十八个区议会列出分项数字;
(二) 会否考虑设立发牌制度,对承建商、板间房用料和间隔等事宜作出规管;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会否考虑以跨部门(包括消防处、机电工程署、屋宇署及食物环境生署)合作,并由该等部门与区内板间房问题较为严重的区议会组成联合工作小组,针对性地处理各区的板间房问题?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过去三年,曾接获有关擅自改装板间房的投诉的部门主要为屋宇署,以及消防处和民政事务处。有关的投诉数字如下:
地区 2005年 2006年 2007年(至九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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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区 15 12 11
东区 28 13 41
湾仔区 27 56 20
南区 5 7 56
油尖旺区 62 82 116
黄大仙区 5 11 4
深水区 108 72 64
观塘区 58 53 60
九龙城区 45 77 59
离岛区 0 0 0
葵青区 22 15 10
北区 3 1 11
西贡区 0 0 2
沙田区 6 6 3
大埔区 16 17 2
荃湾区 20 21 5
屯门区 2 1 3
元朗区 12 19 13
(二)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在任何住宅单位进行的内部建筑工程,包括把单位改建为板间房,如涉及改动楼宇的批准构件、影响公众走火通道或排水系统,均须事先征得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否则属违例建筑工程,屋宇署会加以取缔。
在消防安全方面,消防处人员在巡查楼宇时,如发现逃生通道阻塞,或消防装置及设备不能正常运作,或储存过量危险品,便会根据《消防条例》(第95章)或《危险品条例》(第295章),立刻采取执法行动。此外,随《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在二○○七年七年七月一日生效,在一九八七年或以前建成的私人综合及住宅楼宇,消防安全将会有所提升。
至於电力装置安全方面,《电力条例》(第406章)已就大厦的公用装置以及个别单位的装置的安全事宜作出规定。机电工程署在接到市民投诉时,如发现电力装置不安全,会根据《电力条例》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发出书面警告,要求有关装置的拥有人把装置修理妥当、截断电力装置中有即时危险部分的电力供应,以及检控没有把装置修理妥当的装置拥有人。板间房常见的电力安全问题,包括不适当使用万能插头或使用已损坏的插座等,一般来说,经机电工程署人员劝喻后,单位负责人都会在短时间内改善问题。
食物环境生署也处理有关板间房的投诉,如发现环境生欠佳,构成滋扰,便会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此外,该署或屋宇署在视察时如果发现渗水问题,或接获有关渗水的投诉,会由两署成立的联合办事处跟进。
有关擅自把楼宇单位的内部间隔及结构改装为板间房,以致改装或改动造成违例建筑、消防、电力装置及渗水等问题,现行法例均有所规管。有关另外设立发牌制度,在现阶段,我们认为应继续按现行条例执法,确保有关改装及改动不会影响楼宇安全及消防安全等。屋宇署、消防处、机电工程署和食物环境生署均会继续执法,确保板间房安全。
(三) 在执法方面,政府各部门在收到市民就板间房的投诉或处理有关问题时,会保持紧密联系,并在有需要时迅速转介及跟进个案,以便有关部门采取行动,全面确保板间房安全。
此外,在板间房问题较严重的地区,当区区议会已因应地区的情形,在辖下的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跟进板间房的问题。各有关部门也积极与这些委员会或工作小组沟通和合作,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有关部门会继续与各区区议会保持紧密沟通和合作,加强执法工作。
完
2007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