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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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月二十三日)代三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2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高月英经营的明记面食店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190.7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港币250元。
完
2007年10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2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