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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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月十八日)代十八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三名雇主追讨约港币9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李正柱前经营的亚洲镭射公司及根基代理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6,091.40元及22,133.1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一名与讼人标准照明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3,62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320元、120元及130元。
完
2007年10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4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