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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香港公司的注册制度将於十二月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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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条例》的新条文将於十二月中实施,非香港公司的注册制度届时会进一步改善。

  政府宪报今日(十月十八日)刊登公告,阐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指定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为《2004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公司修订条例」)有关非香港公司的条文的生效日期。公司注册处处长也已指定同一日期(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为《2007年公司条例(修订附表8)令》(下称「费用令」)的生效日期,以实施非香港公司各项新修订的法定费用。

  公司修订条例将落实多项建议,其中包括更新海外公司注册制度及将「海外公司」改称为「非香港公司」,并会引入规定,订明非香港公司须提交详尽的周年申报表存档;以及提供新服务,为非香港公司发出注册证明书。

  连同以上建议,费用令将以单一存档费取代现时非香港公司须缴交的存档费,以及就发出注册证明书实施新收费。为鼓励非香港公司遵从《公司条例》的存档规定及按时披露公司资料,当局也会向过期呈交周年申报表存档的非香港公司实施递增式收费。

  政府发言人说:「由於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的改善工程已完成,『非香港公司』相关的条文及费用令将可随时生效。」

  发言人补充说:「至於费用令方面,新的单一存档费是按『不增加收益』的原则厘定。换言之,非香港公司只要在《公司条例》所订的期限内(即注册日期周年日后的四十二天内)提交周年申报表存档,所须缴交的存档费平均不会高於现时的费用水平。」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也已指定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为《财务汇报局条例》第64条的生效日期。该条文将「海外公司」改称为「非香港公司」,藉以取代现时《公司条例》内有关海外公司自发修订其帐目的条文。



2007年10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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