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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香港水域内航行船舶排放空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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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十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谭香文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最近接获一名居於鸭昪洲的会计界选民投诉,指经常有不少驶经南丫岛与南区对开海域的大型轮船排放黑烟,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在某些风向下,该等污染物对南区临海住宅的居民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除了相关的现行法例及在本年七月十一日提交本会的《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二○○七年149号法律公告)外,政府有否制订针对在香港水域内航行的船舶排放空气污染物的其他管制措施;若有,有关措施的详情;及

(二) 过去三年,政府有否接获关於船舶在南区及南丫岛对开海域排放过量空气污染物的投诉;若有,投诉的数字及跟进行动的详情;以及有否对涉及的船舶东主提出检控或警告;若有,有关的详情?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目前,船只排放黑烟的情况受《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第50(1)条及《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第51(1)条的规管,条文规定香港水域内的任何船只均不得排放分量足以造成滋扰的烟雾。已提交立法会审议的《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则》将会在管制船舶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消耗臭氧层气体、挥发性烃类气体的排放、船用燃油质量及船上使用焚化炉等方面实施国际海事组识的标准。海事处负责在香港水域执行上述海事法例。

  除上述管制措施之外,环境保护署亦一直监测全港的空气质素,该署共设立了十四个固定的监测站,作为香港的空气质素监测网络。其中在荃湾、葵涌、深水桋、官塘、东区、和中西区的「一般空气质素监测站」,装设在维港及附近的沿岸地区,可以准确测量包括维港上空的污染物对沿岸地区空气质素构成的影响。环境保护署亦按年编制全港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当中包括陆上及海上的悬浮粒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

(二) 在二○○四至二○○六年期间,海事处共接获七宗投诉指港岛南区及南丫岛对开水域有船舶排放黑烟,详情如下:

  年份    接获投诉宗数   位置
 二○○四年    0       --
 二○○五年    2      1宗在香港仔水域
                 1宗在南丫岛水域
 二○○六年    5      4宗在香港仔水域
                 1宗在南丫岛水域

  海事处的巡逻人员已对上述七宗个案进行过调查。海事处就其中三宗个案发出劝喻,促请其船东采取改善措施。其余四宗投诉并不成立,因为其中两宗所涉船舶的烟雾排放情况属於正常;而余下的两宗,巡逻人员在调查期间并未发现投诉所指的船只。

  在上述七宗个案,海事处并无提出检控或发出警告。



2007年10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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