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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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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十月十六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港币5,000元。

  中大钢铁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21854785)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零零六年一月至二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两项控罪,分别被罚款港币2,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5,000元。

  此外,积金局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300,000元。积金局亦代表十二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港币18,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鸿图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皇城海鲜火锅酒楼及伟文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五十九名及两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51,940.61元及146,503元。

  区域法院又下令伟文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罚款港币5,000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精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8,558.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126元。



2007年10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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