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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爱尔兰签署移交逃犯协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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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都柏林时间十月五日)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与代表爱尔兰共和国政府的爱尔兰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长Mr Brian Lenihan签署有关移交逃犯的双边协定。

  是次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是香港特区就国际合作打击罪行所分别签署的第十七份同类型双边协定。

  黄仁龙表示,签署协定代表更密切和更广泛的司法合作,并加强双方能力,令罪犯无处容身。

  移交逃犯协定列明香港与爱尔兰在移交逃犯方面的规定,并载列同类国际协定的惯常保障性条款,包括:

* 双重犯罪原则--被要求交还的人所涉的行为,必须在缔约双方的法律下均属可判处最少监禁一年的罪行;

* 死刑--若根据协定就某罪行要求移交逃犯,而该罪行可判处死刑,则可拒绝移交;

* 政治罪行原则--若所涉罪行属政治性质,则必须拒绝移交逃犯;

* 表面证据原则--规定要求方对被要求交还的人提出的证据,须足以证明根据被要求方的法律可把该人交付审判;

* 特定罪行原则--被交还的人只限於就该次移交所牵涉的罪行受审;及

* 保障逃犯不会再转交第三个司法管辖区。
  
  协定将於缔约双方通知对方,已各自履行为使协定生效的规定三十天后开始生效。



2007年10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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