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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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发出:
积金局今日(十月五日)於高等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合共约340,000元。另外,积金局亦代表3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1名雇主追讨港币13,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高等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经营郎田日本料理的金翠集团有限公司及经营郎田日本料理黄埔店的辉顺(香港)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27名及28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64,578.10元及178,959.38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经营华记汽车服务公司的俞秀钦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7,298.6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高等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高等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180元。
完
2007年10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5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