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特区与芬兰签署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附图)
**************************
**************************
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十月四日,赫尔辛基时间)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与代表芬兰共和国政府的芬兰司法部长Ms Tujia Brax签署两地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
黄仁龙在签署仪式上致辞时表示,国际间在司法协助上的合作,对於各个司法管辖区合力将匪徒绳之於法十分重要。
他说:「香港一直不遗余力,透过扩大与外国司法管辖区关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双边协定的网络,强化本身的国际执法能力。」
上述协定是香港特区就国际间合作打击严重罪行所签署的第二十二份同类型协定。缔约双方在调查和检控刑事罪行及有关刑事事宜的法律程序方面可以互相提供各种协助。这项协定包含其他同类型国际协定的所有重要条款及保障。
协定内主要的协助包括以下各项:
* 取得证据及陈述;
* 提供文件和资料,以及移交证物;
* 辨认和追寻有关的人;
* 安排暂时移交被羁押的人以提供协助;
* 就有关的人自愿出席提供协助给予便利;
* 执行搜查和检取的请求;
* 辨认、追查、限制、检取、充公和没收犯罪得益;及
* 送达文件。
协定将於缔约双方以书面通知对方已各自履行为使本协定生效的规定的日期起计三十天之后生效。
现时,香港已与其他二十一个司法管辖区签署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它们包括:澳大利亚、美国、法国、联合王国、新西兰、意大利、韩国、瑞士、加拿大、菲律宾、葡萄牙、爱尔兰、荷兰王国、乌克兰、新加坡、比利时、丹麦、波兰、以色列、德国和马来西亚。
完
2007年10月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