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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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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月四日)於高等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欠款约100万元。另外,积金局又代48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2名雇主追讨港币7万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高等法院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成报报刊管理有限公司,因拖欠其282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071,860.54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嘉峰国际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5,516.3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1名与讼人,和联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6,379.7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高等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高等法院案件为港币1,55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10元及180元。



2007年10月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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