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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董事及三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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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发出:

  1名董事及3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十月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44,000元。

  利生饮食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2694782)董事李美玲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2006年5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分别为2名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2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2,000元,第2项控罪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3,000元。

  卓龙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6828652)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6年11月至12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2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3,500元,第2项控罪则罚款港币1,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5,000元。

  万通航运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21004792)被控违反《条例》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4月至2006年2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1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其余10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2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8,000元。

  洪军强经营的永隽会计事务所(商业登记号码:21601924)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3项控罪,第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6,000元,其余12项控罪各被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8,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代1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雇主追讨港币2,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名威(香港)有限公司经营的明楼海鲜火锅酒家,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099.1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港币76元。



2007年10月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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