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九月十九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180,000余元。另外,积金局亦代表十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港币约9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钿记烧腊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六十六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86,009.38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8,252.7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四名与讼人,包括沛源工程有限公司、富年有限公司、黎伟信前经营的金鸿食品制造厂及恒信摇控科技研究及发展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2,604.44元、8,249.5元、399.5及28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60元、126元、90元、60元及76元。
较早前,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及富年有限公司,分别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三十项及五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分别被罚款港币84,500元及13,000元。
完
2007年9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