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下为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资深大律师今日(九月十七日)在第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大会开幕典礼主题演讲全文(译文):
行政长官、主席先生、律政司司长、各位检察官、各位嘉宾:
我谨代表中国香港全体检控人员和会议筹备委员会,欢迎国际检察官联合会(联会)来到香港举行第十二届年会暨会员大会。今天在座的嘉宾来自多个司法管辖区,这最适合不过,因为大会所探讨的课题,与世界各地的检察官息息相关。我们十分重视这次会议。自从我们决定争取在香港举办这项盛事以来,行政长官一直鼎力支持,更在百忙中拨冗莅临开幕典礼,令我铭感於心。
我也衷心感谢律政司司长。司长完全赞同我们参与联会的工作,并且全力支持这次会议,包括主持昨晚的主席接待宴。我还要感谢前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博士。梁博士在香港回归后,即明白到香港得到国际认同是十分重要的,因此鼓励我们申请加入联会成为会员。我们在二○○五年争取举办这次会议,梁博士予以支持。今天,梁博士也有出席这个开幕典礼。
对检察官来说,第十二届年会标志一个分水岭,我这样说并非夸大。是次会议将探讨检察官与各个层面的人之间的关系,并会带出一些关乎检察官未来路向的根本问题。从检察官的角度来看,很少甚至没有任何问题比如何对待其他人来得重要,尤其是检察官所行使的权力由社会授予,他们的合法性也源自所服务的市民。因此,我们要准确界定检察官与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属何种性质。人们对检察官的期望日益提高,我们更应厘清这些关系。不过,这并不是容易的事,因为检察官与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可能截然不同。对待罪案受害者或调查人员的方法,可能不大适用於对待法官或记者。我们所面对的问题,并没有简单的答案。在未来一个星期,我们肯定会谈到很多棘手的问题。我们的讨论必须基於一个观点,就是我们身为检察官所做的一切,都是代表一些往往不能为自己申述的人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开始便应该问自己一些自从有刑事司法制度以来便已存在的问题。关於是否提出检控的决定,检察官应透露多少资料和应在何时透露?提高透明度会否使公众对刑事司法制度更有信心?可否在无损检察官的独立性的情况下(这点对检察官履行检控职能的成效十分重要),要求他作出交代?该如何保障检察官的地位?这些问题看似简单,却十分敏感,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才能明白我们在社会上执行职务时须遵循哪些规范。
无论近年我们有什么新体会,我想我们必须了解,在现今的检控过程中,透明度是不可或缺的。不久之前,公众对作出检控的决定的过程所知不多,参与也很少。每当有疑问提出,总会被拒诸门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罪案受害者充其量只担当跑龙套的角色。现时,这个情况在很多地方已经改变过来,而且我相信是朝好的方向改变。为保密而保密,难以加强市民的信心,因此,我认为现代检察官至少应以可推翻的开放推定作为指引。这样的透明度不能只限於特定个案,而必须是多方面的。受害者、受疑人、调查人员、相关团体、记者、从政者、律师、法官及公众人士都想知道,检察官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均是以一套客观和有原则的准则作为指引,他们亦想了解这些准则到底是什么。这可以通过不同方法做到。
目前,有些司法管辖区向检察官发出实务守则,并将这些守则公开给市民取阅。在香港,我们公布了详细的刑事检控政策指引,并定期检讨这些指引。像香港一样,每年发表工作回顾,藉此增加透明度,这做法显然有理据支持,因为这能让市民定期得知检察官代表他们做了什么。如果在发表工作回顾后,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分析回顾结果,则更为理想,因为这会传达一个信息,就是我们乐意开诚布公,并无不可告人的秘密。我认为,检察官如能做任何事,消除市民对作出决定过程的疑虑,或者让市民更加明白检控常规,都是有益和可取的。最重要的是,这可以让市民了解检察官工作的背景,免生错误印象,更可以令检察官保持警觉,因为他们知道有可能要就自己的行为向市民交代,所以行事会加倍审慎,并且恪守既定的政策指引。
检察官的决定经常引起辩论和争议。不过,只要市民相信我们恪守原则、本真诚行事,纵使他们未必同意我们的结论,我们已取得成效,不至於徒劳无功。具透明度的处事方式,只要运用得宜,可以缓和紧张的局面,打破谣言。因此,我们面对的挑战,是要体察和因应社会及特定受害者/受害群的需要,推行并在有需要时制定一些具创意的措施。一般的检控政策指引未必足够;我们或须针对不同类别的罪行,例如家庭暴力、侵害儿童罪行等,制定更详细的指引。
犯案的手法层出不穷,现今检察官面对的挑战,是要了解所有受罪行影响的人的情况,而非单单明了那些大声疾呼或具权势者的境况。检察官如害怕行事具透明度,不愿解释所作决定的理据,又或不肯面对群众,便可能与时代脱节,这正因为有效的沟通策略在现今检控程序中是不可或缺的。这种沟通是双向的:我们必须作好准备随时接触受害群及相关的市民,让他们直接向检察官提出他们认为我们应当知道的事,并在情况许可下尽可能给他们回应。许多人对我们都是信任的,如果我们失信於他们,整个刑事司法制度便会受损。
近年,人们对检控人员的问责程度,议论纷纷。不论是对内(即是在检控机关内部),还是对外(即是就社会公义而言),问责制显然有其作用。不过,问责也有限度。如果我们的决定并非本真诚作出或有违已公布的政策,当然法院或会要我们负上责任。面对公众,我们或须向民选代表解释我们的决定,但无论如何,我们必须确保这样做不会对受疑人不利。我们必须保证检控过程公正持平,不会受到不当的干预或指示所左右。虽然检控机关的经费来自公帑,但任何人也绝不能以此为理由,干预我们按照既定原则实施的检控政策。正如联会前副主席Daniel Bellemare御用大律师在二○○五年访港时说:「问责是指能够就行使酌情决定权作出的决定,加以说明和提出理由,并在合适的情况下解释曾采取什么措施,以纠正过往的错误及/或预防日后出错。」
问责制运用得宜,可以巩固检察官的独立性。如果我们向有合法权益的人解释某个决定,或概括地表明我们在某方面的处事方法,又或与调查人员讨论我们的想法并寻求他们的支持,又或向传媒简介某些重要的案件,那么我们便是将问责与透明度等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经过深思熟虑并按照既定原则,自愿交代我们的作为。我认为我们要做到的不过於此。这种开放的态度,不单彰显了我们对责任的承担,还显示我们处事手法成熟,而且信心十足,深信自己的决定公平公正。只要市民看到我们体会他们所关注的事,并按照既定准则行事,我们便已达到问责的目的。这与我们独立行事的原则并无抵触,而我们必须保持独立,才能赢得公众的信心。
保障独立行使刑事检控酌情权的模式有多种。有些司法管辖区将之视为法律常规来处理。在别的地方,独立刑事检控机关根据法律而设立。至於以宪法保证检控自由的做法,无疑也十分可取;在香港,《基本法》就此制定了具体条文。不过,无论采用哪一种机制,检察官必须敢於持守信念,坚决执行他们相信是正确的决定。换句话说,他们?不应屈服於外来压力,行事作为应无惧报复。这种独立的行事方式,体现於我们在保护受疑人或被告人时所担当的角色。因此,不论是为了具透明度还是体现问责精神,我们都必须极为谨慎,避免做出损害他们利益的事。被告人出庭受审,法官会维护他们的利益。同样,对於并没有受审的受疑人,检察官必须保障他们的利益。
大会最终或会认定,问责、具透明度和独立自主这些价值必须共存,即使三者并存有时并非易事。如果这些价值确如我所信般是互有关连的,那么其中一者能够充分体现,就有利於其余两者的确立,继而使这些价值整体上更为稳固。要是我们能就上述各点取得共识,便可帮助我们应付面前的挑战,并让我们共同制定策略,处理我们社会上的问题。对检察官来说,这些问题显然十分重要。我们可藉这次大会,探讨我们与其他各方的关系应如何发展,这不单可为参加者带来莫大的裨益,也能对二十一世纪刑事司法制度发挥重要的影响。
当我们为应付这些挑战绞尽脑汁时,可别忘却我们最初的出发点。归根究柢,我们应该紧记,无论有什么因素影响我们与其他各方的关系,我们在行事时也绝不应偏离那些恒久不变的原则。检察官的神圣职责,就是要保障所有被卷入刑事司法制度的人的利益,不论他们因什么身分而受到牵连。我们身为检察官,定会全心全意,奋力捍卫社会大众的个人权利,绝不向任何人屈服。
谢谢各位。
完
2007年9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0时3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