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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物业管理服务的嘉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冯鸿耀,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九月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监禁四星期,缓刑十八个月执行。
劳工处发言人欢迎有关裁决,并表示该裁决向公司董事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个人责任确保公司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他说:「这是本年内内第四宗公司董事因拖欠工资而被判监禁刑罚的个案,反映法庭越来越重视欠薪个案,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嘉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去年十月结业后,拖欠合共约二百名员工的工资及其他解雇补偿。该批员工到劳资审裁处申索欠薪并获判得直,但公司没有遵照判令付款。劳工处调查有关个案后,搜集的证据显示公司董事冯鸿耀同意或纵容或疏忽以致上述欠薪个案发生,该处得到九名员工同意出任控方证人,涉及欠薪金额约八万五千元,因此向他提出检控。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完结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此外,根据该条例第六十四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本身的疏忽,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即犯了相同罪行。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说:「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董事及雇主绳之於法。」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完
2007年9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4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