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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程序覆检委员会发表第六份周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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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程序覆检委员会(覆检委员会)今日(九月七日)发表第六份周年报告,概述覆检委员会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工作。

  覆检委员会主席周永健说:「覆检委员会在二零零六年覆检了40宗已完成个案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证监会)不同范畴工作的程序。覆检委员会认为,一般而言,证监会在作出决定和行动时,已遵从其既定的内部程序。覆检委员会亦留意到证监会的内部程序在某些范畴有可以改善的地方。」

  过去一年,覆检委员会覆检了证监会的已完成个案及内部程序,范围涵盖证监会在以下各方面的规管职能:

(a) 处理中介人的发牌申请;
(b) 对中介人进行的视察;
(c) 认可集体投资计划;
(d) 投诉的处理;
(e) 调查和纪律处分;及
(f) 在双重存档制度下处理上市申请。

  覆检委员会亦参考业界就证监会的内部程序所提出的意见,以找出可予改善之处,并将业界的意见转交证监会考虑。

  覆检委员会第六份周年报告所载的各项意见和建议,涵盖证监会不同范畴的规管工作。自去年检讨个案所得并获证监会采纳的具体意见和改善措施包括:

对中介人进行的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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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监会向覆检委员解释该会为监察持牌法团的风险状况改变而采取的规管措施。证监会根据持牌法团的风险状况而决定进行视察或审慎探访。

(2) 证监会同意遵从既定程序,依时向持牌法团发出《中期改善通知书》。

认可集体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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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监会同意就申请人可要求暂缓处理集体投资计划认可申请的期限作出规定,以免处理程序受到不必要的延误。

(4) 证监会因应该会自二零零六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五天工作周,检讨其程序手册,并以「工作天」代替「星期」来列明处理申请的时间。

投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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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证监会同意在给予投诉人的回覆中,就不属证监会管辖范围,即有关证券公司的服务质素问题,向投诉人提供有关正确投诉渠道的额外资料。

(6) 证监会会修订其程序手册,反映该会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实施的新规定,即每三个月会给予投诉人简覆,让投诉人知道有关个案正在处理中。

(7) 证监会同意,在调查一宗投诉时,不应只依据传媒报道及公司公告等文件,亦应与被投诉的人士会面,以了解有关问题。

调查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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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证监会澄清其新政策,即主动向拟受处分的人士提出和解商议。这项新政策与证监会告知覆检委员会并已载列於覆检委员会二零零四年周年报告的既定政策不同,即监管机构不应主动提出和解商议。

(9) 证监会会修订其程序手册,详细列出有关由证监会提出和解商议的准则,以确保有关政策能贯彻一致施行。

(10) 证监会在厘定罚款额时,须参考在资料库内的案例,并将用作比较的事项和考虑的因素备存妥当的记录作为稽核根据,确保一致施行。

(11) 证监会会制订适当指引,指导职员在作出有关采取刑事法律程序,以代替或一并执行纪律处分的决定时须顾及的考虑因素。

(12) 证监会会在纪律处分程序中引入适当步骤,以防止有关程序受到拟受纪律处分人士的拖延策略影响。

(13) 证监会澄清在厘定一项失职行为的罚则时,已与以前的相关案例作比较,并解释作出罚则决定的考虑因素。

(14) 证监会会修订其程序手册,以确保其人员会就展开或结束调查个案的决定及有关考虑因素作出妥善的记录,作为稽核根据。

  周永健说:「我们衷心感谢证监会全力配合和支持,令覆检委员会的工作顺利进行,并期望日后继续与证监会紧密合作。」

  覆检委员会在来年会继续与证监会讨论与该会内部程序有关的事宜。这些事项包括促请证监会制订有关采取刑事法律程序,以代替或一并执行纪律处分程序的政策,以及由证监会主动提出和解商议的准则。

  周永健补充说:「欢迎公众人士,尤其是受证监会内部程序影响的市场从业员,就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公众可透过电邮(prp@fstb.gov.hk)向覆检委员会提出意见。

  周年报告全文及摘要可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网页(www.fstb.gov.hk/fsb/chinese/topical/preport06.htm)下载。



2007年9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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