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司违例经营会社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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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一间持有会址合格证明书的公司今日(九月五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会社(房产安全)条例》,判罚二千元。
案情透露,该会社位於旺角登打士街,多次被投诉违反会址合格证明书的特别条件,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曾於今年三月向证明书持有人发出警告信。
牌照处人员在六月乔装顾客在该会社巡查,他们在会社内发现只招待会员字样的告示,但会社职员并没有向牌照处人员查询会员身份。
该所公司为会址合格证明书持有人,触犯合格证明书的特别条件,即在会社内招待公众人士,随后被控违反《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第21(2)条。
根据《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的释义,「会社」是指任何法团或社团,只是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拥有只是其会员及会员带同的宾客才有权使用的会址。如任何会社已由一间专为会员及会员带同的宾客提供饮食服务的会所,转变为一所同时为公众人士提供饮食服务的食肆,则该处所可能受其他规管食物业的法例或发牌制度所监管。
民政事务总署将会继续加强执法行动,致力打击讹称经营会社的处所和违规经营的会社。
完
2007年9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