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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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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积金局发出:

  两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九月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47,000元。

  华置联行国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4887076)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10月至2006年11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4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32,000元 。

  恩奇护老之家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2867824)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两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两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8,000元,第2项控罪则罚款港币7,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5,000元 。

  另外,积金局又代3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1名雇主追讨港币4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陈炳康经营快达工程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8,481.5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港币170元作为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



2007年9月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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