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社经营者和管理人违例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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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女子分别为湾仔一会社的合格证明书持有人和管理人,今日(九月四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合格证明书的条件,各被判罚款一千五百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人员今年二月巡查湾仔天乐里一所会社时,发现单位内有三个石油气煮食炉,怀疑会社的设计被更改。
该会社的合格证明书持有人承认於去年十二月曾收到牌照事务处发出的警告信,并知道合格证明书的条件,即没有牌照事务处的同意,不得更改处所的设计。
该会社管理人和合格证明书持有人随后被控违反合格证明书的条件,触犯《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第21(1)和21(2)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表示,政府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致力打击违规经营的会社,以确保光顾这些会社顾客的安全。
完
2007年9月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0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