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金局代四十二名雇员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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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380,000元。另外,积金局今日(八月三十一日)亦代表二十六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港币10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日前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仟伟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十六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87,619.18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包括陈炳康经营的快达工程公司及亿丽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9,209.76元及5,301.5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三名与讼人,包括沈沃华经营的上海美美豆浆大王、城市第一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及海致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3,572.34元、20,376.41元及8,60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70元、136元、180元、206元 及96元。
完
2007年8月3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0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