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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八月三十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七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合共约1,300,000元。另外,积金局亦代表七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四名雇主追讨港币5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七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群星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城寨风情、其冠(国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纬织造厂有限公司、荣威运输有限公司、荣记海产贸易有限公司、品正恒倡有限公司及星艺五金工程,因分别拖欠其四十三名、七名、五名、十五名、六名、十八名及三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03,794.33元、280,207.97元、216,330.32元、170,065.50元、141,067.93元、139,850.61元及69,965.88元。
审裁官又下令荣威运输有限公司及星艺五金工程,须分别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罚款,各港币5,000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盈利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新一派茶餐厅,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9,541.7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三名与讼人,包括群宝环球物流有限公司、艺达印刷(香港)有限公司及Ho Shun Fat Alfons 前经营的228 King's House(前称 King's House Restaurant),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5,998.45元、3,999.77元及567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306元、96元、90元及70元。
完
2007年8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