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报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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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成报报刊管理有限公司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八月二十七日)被罚款港币72,000元。
成报报刊管理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1375010)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七月至十二月期间的多个供款期,没有在指定限期内分别为六名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八项控罪,各罚款港币4,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72,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合共约300,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忠信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景福酒家,因拖欠其六十三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08,026.87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港币930元。
完
2007年8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5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