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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违反《雇佣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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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报报刊管理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及年假薪酬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八月二十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十五万六千元。法院同时命令成报须?付约二万元的仍未发放的款项予两名雇员。

  该雇主拖欠十八名雇员的工资,工资金额约三十四万元,以及拖欠另一名雇员约六千元的年假薪酬。

  根据《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完结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另外,根据《雇佣条例》第四十一D条规定,雇主须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年假薪酬。任何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该处非常重视欠薪罪行,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绳之於法。在二○○六年,违例欠薪的被定罪传票有七百八十五张,比二○○五年上升百分之三十四。在二○○七年首七个月,违例欠薪的被定罪传票达五百三十二张,比二○○六年同期上升百分之三十五。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07年8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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