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调派家庭佣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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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香港居民因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今日(八月廿四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被告为五十八岁的李淑萍,她承认两项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罪,被判入狱四个月。
於本年七月廿四日,外籍家庭佣工,Lomban,於红一间食市因非法工作而被拘捕。其合约雇主,即该店店主,李淑萍亦於同日被拘捕。
调查中,Lomban承认被李调派到该店非法工作,而李却否认该指控。
於同月廿七日,Lomban 因违反一项逗留条件罪,被判入狱四个月及缓刑两年。
入境处发言人称:「外籍家庭佣工只可为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的雇佣合约上订明的雇主料理家务。雇主不得要求或容许佣工担任家务职责以外的职务或在不属雇佣合约上列明的职务居所担任家务职责,亦不得要求或容许佣工为任何其他人士担任任何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入狱两年。协助及教唆者亦会受同等刑罚。」
此外,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均属违法,最高刑罚为罚款三十五万元及入狱三年。
完
2007年8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0时5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