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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八月二十三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六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合共约1,500,000元。另外,积金局亦代表二十七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港币14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六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Carice International Products Limited、万利达(中国)有限公司经营景福轩海鲜酒家、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经营欧洲商用车服务中心、香港金晖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景福轩海鲜酒家、陈东成经营华城室内装饰工程及Asia Food Services Co Ltd ,因分别拖欠其十九名、六十一名、十三名、六十二名、三名及十八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685,919.99元、314,064.96元、238,834.5元、197,023.96元、51,810.93元及35,252元。
同时,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陈炳康经营快达工程公司、Xenon Limited及胡煜经营良友贸易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三名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9,093.66元、48,972.69元及26,700.4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两名与讼人,包括Wong Man Yee Una trading as Duke of York及华置行物业顾问(商业)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3,252.75元及6,152.5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230元、176元、180元、150元及172元。
完
2007年8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3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