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迟交差饷须被加征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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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饷物业估价署发言人今日(八月二十日)提醒市民,必须於征收差饷及/或地租通知书(通知书)所指定的限期前缴纳差饷及/或地租。
根据差饷条例及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差饷及/或地租缴纳人须於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缴交有关款项。
发言人说:「若过期缴交差饷及/或地租,迟交的款额会被加征百分之五的附加费。」
「如在最后缴款日期过后六个月仍未缴交,尚未偿还的款额(包括百分之五的附加费)将再被加征百分之十的附加费。」
发言人强调,差饷及地租须於通知书所指定的限期前缴交之规定,并不能以没有收到或迟收到通知书而改变。
差饷物业估价署将於十月初发出二○○七年十月至十二月季度的通知书,缴纳人须於十月底前缴交差饷及/或地租。
完
2007年8月2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