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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雇主违反支付工资及法定假日薪酬规定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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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记工程有限公司及经营金豪餐厅的万利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工资及发放假日薪酬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八月十七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三万五千元及一万二千元。

  陶记工程有限公司未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此外,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发放圣诞节、新历新年、农历年初一的前一天、年初二和年初三的法定假日薪酬予另一名雇员。

  至於万利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则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发放农历年初一的前一天、农历年初二、年初三和清明节的法定假日薪酬予两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23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根据《雇佣条例》第40条,雇员如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三个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雇主最迟须於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发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雇员。

  雇主如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07年8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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