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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没有为雇员投购保险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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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雇主因违反《雇员补偿条例》内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八月十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三千元。

  卢志明自去年六月开始聘请一名速递员在其经营的东海速递服务公司工作,在今年一月十九日,该名速递员在工作期间遇上交通意外而被送往医院救治,其后证实死亡。

  劳工处於一月二十五日收到被告递交有关其雇员的工伤报告,被告表示於意外发生时为该名雇员投购的工伤补偿保险已经过期。

  《雇员补偿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雇主须为所有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承担其在该条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

  如雇主不依法例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则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一年。除此以外,他们亦须向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费。



2007年8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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