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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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八月十四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合共约46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十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四名雇主追讨港币86,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彩明茶餐厅(集团)有限公司及鸿图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经营皇城海鲜火酒楼,因分别拖欠其四十五名及五十八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15,405.34元及154,461.43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万通航运有限公司、金建工程有限公司及骏旅游巴士有限公司前称辉煌旅游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8,339.85元、29203.03元、18,371.67元及304.6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170元、120元、176元及166元。
较早前,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曾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三十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84,500元。
完
2007年8月1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59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