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社违反会社条例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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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会社违反合格证明书的条件,今日(八月十四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第21条,被判罚款三千元。
案情透露,位於铜锣湾的一所会社於一九九七年取得会址合格证明书,并经营至今。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去年发现会内一间酒家招待公众人士,违反合格证明书特别条件一,牌照处因而向证明书持有人发出警告信。
今年一月,牌照处人员乔装顾客在该会所内两间食店惠顾午膳。他们在场发现只招待会员字样的招牌,但食店职员并没有要求检查他们的会员身分。
该会社随后被控触犯《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第21(2)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表示,政府会继续加强执法行动,致力打击违规经营的会社。
完
2007年8月1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3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