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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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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积金局发: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早前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港币8,000元。

  地产王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5559626)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控罪,被罚款港币8,000元 。

  另外,积金局於今日(八月十三日)及上周五(八月十日),代十五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合共港币94,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讯中,与讼人福来居食家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968.5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在八月十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4,192.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三名与讼人,包括陈永基经营雄城行、定基工程有限公司及康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4,555.5元、6,161.78元及4,166.97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76元、170元、230元、80元及116元。

  较早前,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及康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曾在观塘裁判法院,分别承认三十项及五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各被罚款港币84,500元及16,000元。



2007年8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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