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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讯局就香港电话有限公司刊登的新互连收费组合发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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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讯管理局(电讯局)今日(八月十日)就香港电话有限公司(电讯盈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第11卷第32期刊登新的综合互连及本地接驳服务(UILAS)收费发出以下声明:

     「电讯盈科向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提交新收费时表明,现行固定─流动互连费(FMIC)、本地接驳费(LAC),以及目前电讯盈科与其他固网电讯营办商有关固定─固定互连费(FFIC)的协议将维持有效,不会有任何改变。此外,电讯盈科亦指出,流动网络营办商、固网营办商、对外电讯服务营办商及其他牌照持有人可以按照现有的互连收费及协议,继续使用电讯盈科目前提供的互连服务。

     由於现有互连/接达安排及相关收费仍然有效和维持不变,虽然刊登了新的UILAS收费,但由於现行收费未有改变,故电讯盈科无须根据牌照取得电讯局长的批准。新收费将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开始生效。

     在新收费刊登后,电讯局长将密切注视市场反应,包括电讯盈科与其他牌照持有人的商业谈判,以及新收费可能对市场造成的影响。

     牌照持有人应该寻求独立法律意见,以确保就UILAS收费进行的谈判符合《电讯条例》内的相关条文。作为业界规管者,电讯局长将继续致力维持市场的有效竞争及保障公众及消费者的利益。电讯局长将因应业界的反应,在有需要时发出声明,对UILAS收费、该收费与现有相关收费、及电讯局长裁决的关系等业界关注的事宜表明她的立场。」

背景

     电讯盈科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根据固定传送者牌照特别条件第2及第7条,向电讯局提交新UILAS收费。这是一个涵盖所有通话类别互连费的捆绑式收费组合,其中包括FMIC、LAC及FFIC收费。这亦是一套电讯盈科提出的有关互连及/或接驳至其网络的新条款及条件,以供电讯盈科与其他传送者及服务供应商进行商业谈判。

     电讯盈科的固定传送者牌照特别条件第2条列明,牌照持有人应按照公布的条款及条件,以及根据特别条件第7条公布的收费提供服务。特别条件第7条列明,牌照持有人须公布根据牌照所订的服务收费,并不得收取高於已公布收费的水平。牌照持有人并须在香港政府宪报刊登有关收费。

     电讯盈科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取得新固定传送者牌照。根据新固定传送者牌照,电讯盈科无须就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后实施的新收费,取得电讯局长的事先批准,包括因应价格竞争情况提供折扣及其他优惠。所有潜在反竞争行为,特别是有关捆绑式服务及价格上歧视的行为,将会按照《电讯条例》的竞争条文进行调查及规管。

     为了维持向电讯盈科发出新固定传送者牌照前实施的互连安排,电讯局保留了电讯盈科现有互连费的若干事前规管,即电讯盈科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或之前生效的固有互连收费的所有修订,除受《电讯条例》竞争条文下的事后规管,亦须取得电讯局长的事先批准。

     电讯盈科已向电讯局证实,刊登UILAS收费只是为互连服务市场引入新的选择。经考虑电讯盈科的申述后,电讯局长认为UILAS收费并不属於电讯盈科固定传送者牌照特别条件第3.4条的范围,因此无须於公布前取得事先批准。



2007年8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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