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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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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七月十七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17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港币16,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Brilliant Ascent Investment Ltd trading as Sun Shine Seafood Restaurant(前称Sun Rise Restaurant)及特能有限公司经营的奇特店,因分别拖欠其六十八名及五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11,480.84元及58,806.5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毅利华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6,146.5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170元。



2007年7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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