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二读
*********************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二读《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

引言

  投诉警察制度自一九七七年起推行至今,已有三十年的基础。期间我们回应了社会的发展和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当中的程序和做法。到现在,我们已建立了一个为一般市民所广泛采用和接受的两层监察制度:即由警方的投诉警察课处理和调查投诉,再由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警监会)监察和覆检有关调查。投诉警察课并不隶属警队的其他单位,它公正和持平地处理投诉。而警监会的成员全是由行政长官委任的非官方人士,他们以客观的角度直接监察投诉警察课的调查工作,并由全职秘书处支援。这个制度一直行之有效,确保市民对警察的投诉得到妥善、独立和不偏不倚的处理。自从一九九六年,我们更推行了观察员计划,让警监会成员以及来自社会各界的观察员,可在预先安排或突击的情况下观察投诉警察课在调查期间进行的会面和现场视察,以加强警监会监察的效能。

  为了更清楚界定警监会的职权,提高及巩固它的地位,从而提高投诉警察制度的透明度和市民对它的信心,我们建议把警监会定为法定组织。

  我们考虑过二○○二年的公众谘询的结果和警监会的意见后,拟定了新的警监会条例草案,把现有以行政安排设立的警监会成立为法团,并就其组成、权力和职能订定条文,以全面在法例下反映警监会的运作模式。以下是新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 -

警监会的职能

  根据条例草案,警监会的拟议主要职能包括:

(a) 观察、监察和覆检警方处理或调查投诉的方式,并就处理或调查投诉,作出建议;

(b) 监察警务处处长对某警队成员在与须具报投诉有关的情况下已采取或会采取的行动,并就该等行动提供意见;以及

(c) 从警方采纳的常规或程序中找出引致投诉的任何失误或不足之处,并就这方面作出建议。

警监会的权力

  条例草案为警监会履行其职责而赋予警监会的主要权力有:

(a) 要求警方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资料或材料,以及澄清事实或差异;

(b) 要求警方调查或重新调查投诉;

(c) 在进行覆检期间会见有关人士,以考虑警方的调查;

(d) 要求警方就对警队成员已采取或会采取的纪律行动提供解释;

(e) 要求警方向警监会呈交报告,汇报就警监会作出的建议而已采取或会采取的任何行动;

(f) 要求警方编制并向警监会呈交引致投诉的警队成员各类行为的统计数字;

(g) 自行聘用员工及其他技术和专业人士;以及

(h) 可向行政长官作出报告。

警方的责任

  条例草案订明,警方须在完成调查投诉后,向警监会提交调查报告,载列对事实的认定和支持该认定的证据、投诉分类和分类理由、警方已采取或会采取的行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如警方未能在接获有关投诉的日期后六个月内完成调查,须向警监会提交中期调查报告,阐明调查的进度,以及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调查的原因。条例草案又明确规定,警方须遵从警监会提出的要求。

可接受投诉的范围

  投诉警察制度可接受投诉的范围涵盖任何警队成员在当值、执行职务或看来是执行职务时的行为;任何警队成员在休班时表明他本人是警队成员的行为;或警方采纳的任何常规或程序。

观察员计划

  观察员计划经多年的运作,已成为投诉警察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条例草案就观察员的委任及权责等等,均订明条文。

过往收集到的意见

  在草拟条例草案时,我们吸纳了不少过往收到的意见,包括警监会和各个组织或团体曾提供的意见。当然,我们亦参考了一九九六年的立法局法案委员会就当年的条例草案所提的意见。因此,相对於当时的条例草案,现在提交的条例草案就警监会的职能、权力、运作、资源、以及对警方的各项规定所订定的条文,已更为清晰详尽,进一步提高了警监会的独立性和透明度,市民应可对警监会有效监察警察处理投诉的能力有更大的信心。

  过往有建议赋权警监会决定警方就投诉所作调查的结果,或在不满意警方的调查报告时可自行作出调查。我们研究过不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诉警察制度,发现各地的做法差异很大。监察机构没有独立调查权亦不是香港独有现象。就香港而言,我们认为将警监会的监察和覆检角色与警方的调查角色区分清楚,以维持现有两层处理制度的效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新的条例草案没有赋予警监会调查权力。不过,透过赋予警监会各项权力,如会见证人、观察警方作出的会面、要求警方提供资料及作出澄清、要求警方再次调查某投诉、并就警方处理或调查投诉的方式以及警方采纳的常规和程序向警方作出建议,条例草案已给予警监会相当权力,以有效地履行其覆检职能。此外,如警监会认为有需要,可向行政长官作出报告。

  我们亦收到提议以全职形式委任警监会主席或成员。条例草案并无规限警监会成员投入其职务的时间。事实上,我们一直以来都是委任社会各界有志公共服务的贤能之士加入警监会,透过他们的专业知识、丰富经验和卓越的分析能力,高效地发挥警监会的监察功能,如果我们硬性规定警监会主席或成员不能从事其他业务,愿意放弃原来专业而又适合担任警监会工作的人选将会大为减少。此外,警监会会继续由秘书处及足够数量的观察员协助。基於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无需要硬性规定委任全职的警监会主席或成员。

  总体来说,条例草案会赋予投诉警察制度法定基础,使警监会的职能和权力更为明确。我们有信心条例草案切合香港社会的需要,并能确保对警察的投诉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多谢。



2007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