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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公务员的纪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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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耀宗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就公务员的纪律程序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公务员纪律处分机制及程序,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被指有失当行为的公务员(下称「有关人员」)在正式及非正式的纪律行动中,是否有责任证明自己清白;

(二)有关人员是否有权向管方索阅所有与其失当行为的指控有关的资料,包括已遮盖投诉人姓名及其他个人资料的投诉信,以便掌握所有与其指控有关的事实,为辩解作充分的准备;若否,理据为何;

(三)管方是否有责任向有关人员披露所有与其指控有关的证据(包括对其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以及有关人员有否获给予充分的机会为自己辩解;若否,理由为何;及

(四)管方以何准则决定应否把有关个案转交警方作刑事调查?

答覆:

主席女士:

  就问题的四部份,我们的综合答覆如下。

  根据公务员的纪律程序,部门管方有责任就有关人员涉嫌不当行为的指控提出证据,并给予充分机会让有关人员为自己辩解;而有关人员则有责任向部门管方辩解或提出理据以示其清白。

  有关人员有权向部门管方索取涉及其违纪行为的资料。若纪律行动以简易形式进行,部门管方会适当地向有关人员披露用以支持该人员涉嫌违纪行为的指控的有关资料,以便该人员作出辩解。若纪律程序是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进行,当局会在纪律聆讯举行前最少十四个历日,向有关人员提供将在聆讯中提出,用以支持指控的证据及拟传召的证人名单。在聆讯中,有关人员可向被独立委任进行纪律聆讯的人员或委员会提出抗辩或证据,有关人员也有权向管方证人发问、为自己传召证人、呈交证据和作出陈述等。

  如部门管方认为纪律个案有资料显示有人涉嫌干犯刑事罪行,便会把个案转介廉政公署或香港警务处跟进。



2007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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