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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跨境直升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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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耀忠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本港跨境直升机场的服务及经营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上述直升机场的营办商每年向政府缴交的租金款额和该机场的每年客运量,以及有关的租金水平与本年七月生效的直升机场租赁合约所订的租金水平如何比较;

(二) 鉴於政府在本年五月二日的本会会议上答覆本人关於审批经营上述机场的租赁合约事宜的质询及在本年六月五日回覆本人的信件时指出,民航处会根据租约监管上述机场营办商的运作及收费,以确保所有直升机公司均能在公平和平等的情况下使用该机场,而该机场营运者的服务安排,须令民航处感到满意,有关的合约条款细则、民航处衡量其满意程度的具体准则,以及有关的监管和投诉机制的详情;

(三) 鉴於上述机场为本港现时唯一跨境直升机场,政府有何措施避免单一跨境直升机场营运者垄断市场;及

(四) 鉴於上述机场主要供来往香港及澳门的双引擎直升机使用,而政府在启德发展区预留作发展第二个跨境直升机场之用的土地并非位於商业中心区,政府会否於商业中心区另觅土地重置位於添马舰但已於二○○三年关闭的直升机场,供单引擎直升机(占全球直升机总数的85%)使用,以提供境内及来往香港与珠三角地区的直升机服务;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过去三年,上环港澳码头上盖的跨境直升机场原来的营运者每年所付予政府的租金,为当年直升机服务的票务收入的百分之四点五。由於票务收入为商业敏感数字,政府产业署在未获直升机场营运者的同意前不宜透露有关数字。有关客运量的数字如下:

    年份  年客运量
    2006  107,114
    2005  93,968
    2004  106,058

  新租赁合约已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营运者在首五年须付予政府每年一百八十万元的定额租金,而在余下的十三年租金则会以(i)每年六十万五千元、(ii)按营运者营办直升机场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五或(iii)按直升机场所载运的乘客量(每名乘客八百元)三者其一作为基础计算,并以较高者为准。

(二) 新租赁合约订明,直升机场营运者所建议向提供直升机服务的公司收取的起降及停泊费必须合理及一视同仁,营运者须就建议的收费水平征询跨境直升机场的使用者,并在得到民航处的同意后方可征收。租赁合约亦进一步规定直升机场营运者要依使用跨境直升机场的直升机载重量及直升机停泊时间等客观因素为基础订定收费水平,以此确保直升机场营运者不会滥收费用。

  为鼓励竞争,新租赁合约同时订明,直升机场营运者须将直升机场的服务及设施按公平及平等的原则,公开让所有直升机公司使用。有意使用直升机场的直升机公司须预先向直升机场营运者提交飞行计划,直升机场营运者须将有关资料公开,并按公平及平等的原则安排直升机的升降。如有投诉,民航处会作出跟进,而民航处对直升机场营运者所作出的安排是否符合公平及平等的原则有最终的决定权。

(三) 跨境直升机场是重要的交通基建设施,开放予所有的直升机公司使用,直升机场的营运者无权垄断直升机场的使用。因应整体跨境直升机服务的未来需求,政府已於启德发展区预留土地,以便将来在市区内兴建第二个跨境直升机场。

(四) 已於二零零三年停用位於添马舰的中环直升机场过往曾为直升机公司提供升降设施,供他们营运本地直升机服务。政府正计划於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东北端兴建政府直升机坪,供政府飞行服务队提供紧急服务和执行其他政府任务。政府建议在其他时段,开放直升机坪予商业直升机公司使用,让直升机公司可於商业中心区内提供本地服务,而这个直升机坪可供单引擎或双引擎直升机使用。

  至於跨境直升机服务方面,於启德发展区预留作跨境直升机场的用地位於地面,亦可供单引擎或双引擎直升机使用。经扩建后的上环港澳码头上盖的跨境直升机场加上於启德发展区所预留作跨境直升机场的用地应足以应付未来香港与澳门及珠三角地区之间的跨境直升机服务需求。



2007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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