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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地产发展商和地产代理发放售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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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回覆:

问题:

  本人收到不少私人楼宇准买家和业主的投诉,指地产发展商和地产代理在推销楼盘时,经常只以口头方式向他们发放楼宇销售情况及售价等资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3年,有关当局收到多少宗有关投诉;

(二) 会否要求地产发展商的代表及地产代理将他们与准买家商谈的过程录音,以便有关当局在接获投诉后较容易作出跟进;及

(三) 会否考虑规定地产发展商在销售处的显眼位置,竖立一块最少5高及5阔的资料牌,载列各单位的最新销售情况及售价,并每小时更新有关资料?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 本局在过去三年收到两宗投诉,指有关的地产代理以口头形式发放虚假销情或单位售价资料。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经调查后已向涉及这两宗个案的地产代理发信,提醒他们在推销时必须遵守监管局所发出的执业指引。另外有三宗投诉指有关发展商的职员就楼盘其他单位的未来价格作出揣测,但由於内容不涉及实际销情或售价,所以未能跟进。

(二) 地产代理及发展商职员日常可能会与庞大数目的准买家商谈个别住宅单位的交易。要求他们把所有谈话的内容录音并存档,并不可行。为了帮助消费者认识如何能够保障自己的利益,消费者委员会及监管局共同印制了「住宅物业买家须知」,详列了消费者在购买一手住宅物业时须注意的事项。其中包括要求发展商把职员或其他人士曾经解释或保证的重要事项,在临时及正式买卖合约中以书面列明,使之成为合约条款。如消费者对买卖合约的条款有任何疑问,应征询律师的专业意见。

(三) 政府必须在消费者利益及避免干预自由市场运作之间取得平衡。我们暂不会考虑硬性规定发展商须在销售处以特定的形式展示销售资料。但为了提高销售资料的透明度及准确性,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已应政府的要求,采取了多项改善措施,例如要求发展商首张派发的价单必须涵盖一定数量单位的售价;在加推单位之前,必须於售楼处提供及张贴加推单位的价单;统一「售出单位」的定义为签署临时买卖合约后;以及确保所公布的销情资料的准确性等。监管局亦已发出了执业指引,规定地产代理必须提供准确的销售资料予准买家,以及不可编制未经发展商同意的价单。



2007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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