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劳工处呼吁雇主勿非法雇用儿童及青年工
******************

  暑假将至,劳工处提醒雇主雇用十八岁以下雇员时必须遵守《雇用儿童规例》及《雇用青年(工业)规例》的规定。

  高级劳工事务主任叶以畅说:「除非事前获得劳工处处长的批准,任何人士不得雇用未满十三岁的儿童工作。至於十三岁及十四岁的儿童,虽然他们可受雇於非工业机构工作,惟他们的雇用条件是受《雇用儿童规例》规管。」

  他表示:「年满十五岁或以上的人士,一般可受雇在非工业机构或工业经营内工作,但未满十八岁的人士在工业经营工作,他们的工作条件则会受《雇用青年(工业)规例》规管。」
 
  叶以畅强调:「任何人士违反有关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在过去两年,有十二名雇主因触犯有关规定而被法庭定罪。」

  他表示,鉴於过往在暑假期间曾发现有零售店铺非法雇用儿童协助销售工作,以及有书店雇用儿童在街上派发宣传单张,劳工处今年在暑假期间会加强巡查,特别是书店聚集的地点,以阻吓违法行为。

  有关法例的规定,请参考附表。市民亦可浏览上载在劳工处网页(http://www.labour.gov.hk)的《雇用儿童规例简明指南》及《雇用青年(工业)规例简明指南》,或致电查询热线2717 1771查询。



2007年7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0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