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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家庭暴力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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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汤家骅议员有关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在过去五个司法年度:

(一) 各级法庭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的数目,以及当中被告被定罪的案件数目及其判罚的资料;如果没有有关的数字和资料,原因是什么;及

(二) 有多少宗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的被告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以及该等案件的详细资料,包括有多少宗准予被告签保守行为,以及被告同意签保守行为是否控方考虑不提证供起诉的因素之一?

答覆:

主席女士:

  就汤家骅议员问题的两部分,答覆如下:

(一) 在二○○三至二○○六年间,经由法庭处理的有关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按年整体数字分别为391、511、904及1 408宗。有关的详情载列於已分发给议员的附件。

(二) 警方会专业地处理及调查所有涉及家庭暴力事件的举报,按每宗举报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在有足够证据时进行检控。然而,在启动了检控程序后,可能由於种种控方控制范围以外的因素,而令控方要考虑就案件不提证据起诉。这些因素包括证人突然不愿作供、证人已与犯案人士和好、证人的诚信受质疑、证人失踪等。控方在决定是否不提证据起诉时,犯案人士的悔意(如犯案人士是否同意签保安排)可以是就案情比较轻微的案件的其中考虑因素之一。

  二○○三至二○○六年获控方不提证据起诉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数目分别为23、44、67及178宗,至於当中被告须签保行为的数目,则未有备存分项数字。



2007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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