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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例提交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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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会向立法会提交根据《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而订立的一条新规例,以实施有关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国际公约。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天(七月四日)表示:「我们订立《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的目的,是要在香港实施经由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经1978年议定书和1997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件VI,使规管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本地法规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从而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

  该规例限制船舶排放臭氧消耗物质、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硫氧化物等有害物质。规例亦会规管船上燃油的质量,以及规管船上焚烧操作。四百吨或以上的有关船舶须接受检验并取得相关证书。视乎其航行的水域,该等船舶,不论是香港船舶或在香港水域内的非香港船舶均须载有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香港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方可在国际水域或非国际水域航行。

  政府将於七月六日在宪报刊登这条规例,并在七月十一日以先订立后审议的方式将规例提交立法会省览。



2007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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