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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浩园安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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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智思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就浩园安葬政策的口头答覆:

问题:

  据悉,根据现行政策,殉职的公务员及非公务员人士有机会在和合石坟场的「浩园」安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浩园内各种类型的土葬及灵灰葬位的使用情况,以及过去五年,获准在浩园安葬的个案占有关申请的百分比;

(二)审批殉职的公务员及非公务员人士可否在浩园安葬的准则是什么;以及为何近期殉职的一位公务员和一位医院管理局员工虽同获上级表扬,但却只有前者获准在浩园安葬;及

(三)鉴於政府不时提倡市民使用环保的悼念仪式(例如在纪念公园内栽种树木等)代替传统葬礼,政府会否考虑在浩园安排类似的环保葬礼,以悼念殉职的公务员及非公务员人士?

答覆:

主席女士:

  在回答问题的各个部分前,让我先提供一些背景资料。

  一九九六年,政府特别在和合石公众坟场划出一幅墓地,取名「浩园」,用以安葬殉职公务员。二○○三年,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特别批准五名在「沙士」抗疫工作中殉职的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员工安葬於「浩园」。「浩园」入口竖有纪念碑,碑上刻有自一九九六年以来所有殉职公务员(不论其骸骨是否葬於「浩园」)和上述五名殉职医管局员工的姓名。一些在「浩园」启用前殉职的公务员,在其家属的要求下,他们的骸骨重新安放在「浩园」内的永久瓮盎葬位,或於火化后安放在园内壁龛,他们的姓名也刻在纪念碑上。

  由於可供土葬的土地有限,自一九七六年起,所有位於公众坟场的土葬葬位都须受六年捡掘骸骨政策规限。由於「浩园」是公众坟场的一部分,园内的土葬葬位也同样须受六年捡掘骸骨政策规限。在安葬满六年后,安葬於「浩园」的殉职公务员骸骨即须捡掘,重新安放在园内的永久瓮盎葬位,或於火化后安放在园内壁龛。

  二○○○年九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修订有关六年捡掘骸骨的政策,批准那些在执行职务时因为英勇过人的行为而殉职的公务员,以及那些因为英勇过人的行为而丧生或遇害的市民,永久土葬。在实际运作上,英勇过人的行为被定为获得行政长官追授英勇勋章的行为。

  鉴於上述修订政策,获追授英勇勋章的殉职公务员可永久安葬於「浩园」。二○○三年一月,当局把位於和合石公众坟场内「浩园」对面的墓地划为「景仰园」,拨作因英勇过人的行为而丧生或遇害的市民的墓地。一如「浩园」的安排,获行政长官追授英勇勋章的市民可在「景仰园」永久土葬。

  至於所提出的有关问题,「浩园」设有一百一十个土葬葬位、一百六十五个瓮盎葬位,以及一个划设一百二十个壁龛的灵灰安置所。

  公务员在实际执行职务期间受伤,而且并非由於本身蓄意的严重错失所引起,而导致死亡的话,即属殉职。经有关部门首长确认该员因公殉职,而其家属亦提出要求,该殉职公务员可安葬於「浩园」。自「浩园」启用以来,所有殉职公务员安葬「浩园」的申请(不论以何种方式安葬)均获批准。过去五年,我们共收到十八宗与「浩园」有关的申请,当中十七宗为土葬,其余一宗是火化遗体后把灵灰安放於「浩园」内的壁龛。截至二○○七年六月,「浩园」共有二十三个土葬葬位、十二个瓮盎葬位和十一个壁龛用於安葬殉职人员。

  有关近期的两宗个案,其一涉及消防处一名消防员。该名消防员为公务员,经确认为因公殉职。政府应该员家属的要求,已安排把该员安葬於「浩园」。另一个案涉及医院管理局一名护理人员。由於她并非公务员,所以未符合在「浩园」安葬的资格。

  对於在「浩园」为殉职公务员举行环保葬礼,以示悼念的建议,政府持开放态度。如殉职公务员的家属有此建议,我们会加以考虑。



2007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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