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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门票炒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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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英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在民政事务总署或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的辖下场所举行的活动的门票近来被大量炒卖。由於这些场所获豁免无须申领公众娱乐场所牌照,所以不受《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规管,警方只能按《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采取执法行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两年,因炒卖上述两署辖下场所的活动门票而被警方按《简易程序治罪条例》检控及被定罪的人士数目;以及涉及炒卖非上述两署辖下场所的活动门票的定罪个案数目;及

(二) 现时有何措施打击炒卖上述两署辖下场所的活动门票的活动,以及会否扩大《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的适用范围,以涵盖该等场所?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因炒卖民政事务总署或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辖下场所或其他场所的活动门票而被按《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检控或定罪的数字,警方并无有关的统计资料。

(二) 现时,警方主要引用《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 打击炒卖民政事务总署或康文署的辖下场所门票的活动。若有关个案涉及其他罪行(例如欺诈),警方亦可根据其他相关法例采取执法行动。此外,根据《体育场规例》(第132BY章) 及《文娱中心规例》(第132F章),任何人士均不可在康文署管理的场所内进行未经授权的任何售卖物品活动。场馆职员可进行检控或知会警方协助处理此等违法活动。政府现正研究是否有需要扩大《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6条的适用范围,涵盖由民政事务总署或康文署管理的场所。



2007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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