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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地政总署的销售未建成一手住宅单位同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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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四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回覆:

问题:

  关於地政总署的销售未建成一手住宅单位(俗称「楼花」)同意方案,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於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在本年三月向本会房屋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表示会探讨在同意方案采用经修订的实用面积量度作业守则的可行性,该局是否已决定修订同意方案;若然,经修订的同意方案在保障消费者方面的主要范围及条文的详情,以及政府有否检讨该等条文如何适切地保障消费者;若有作出检讨,结果为何;若没有检讨,原因为何;

(二) 政府在收到发展商的预售楼花申请时,会进行什么程序以确定发展商在预售楼花时,会准确无误地向准买家提供正确及全面的资料;

(三) 是否知悉有关当局有否核对发展商提交的楼花销售说明书的资料,以及前往有关的楼盘销售处进行查核,从而确保发展商向有关当局及消费者提交相同的售楼资料;若有,有关当局在过去五年曾进行的突击查核的次数、地点及结果;及

(四) 过去五年,有关当局接获市民投诉发展商在楼花销售说明书提供不准确或不全面资料的个案数目,以及有关的投诉内容和范围?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就问题四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 香港测量师学会现正就其「量度作业守则」进行检讨。待检讨工作完成,我们会仔细审视新的「量度作业守则」可能带来的影响,并考虑检讨预售楼花同意方案(同意方案)中的相关条款,包括销售面积的定义及披露楼宇面积资料的要求。

(二) 地政总署批准发展商的预售楼花申请时,会签发同意书予发展商,列出发展商必须严格遵循的预售条件(同意方案的规定)。当中包括向公众提供售楼书,在售楼书中披露所规定的物业资料,在印制广告中列出楼盘公开认购及优先认购的剩余单位数目,向公众披露项目发展商、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认可人士、主要承建商、律师及承按银行的名称,在广告及销售说明书中向公众披露发展商与认可人士、律师及上盖工程承建商之间有否个人或财务上的利益关系等。

(三) 根据地政总署同意方案的规定及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向发展商发出的指引,发展商须提供售楼书予运输及房屋局和消费者委会(「消委会」)查阅,以确保售楼书的资料符合同意方案的有关规定。

  运输及房屋局、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及消委会均有视察一手住宅物业的销售处,进行的次数及地点视乎当时出售的楼盘数目和接获的投诉数字而定。有关行动属突击性质,我们不拟披露行动的详情。而在过去的视察行动中,曾发现部份发展商未有提供足够的售楼书,及地产代理提供非由发展商提供的价单。本局已促请有关的发展商采取跟进行动,并要求商会改善其售楼指引。商会就此作出了积极回应,进一步加强了指引内容,并要求发展商委托独立核数师查核楼盘的销售程序以符合指引的规定。监管局亦已发出新的执业通告,列出了多项地产代理在销售楼花时必须遵循的指引,当中包括公开销售讯息、提供楼盘资料及价单时须注意的事项等。

(四) 过去五年,地政总署收到四宗违反同意方案中有关售楼书规定的投诉。其中三宗证实涉及违规行为:

违规事项            地政总署及发展商的
                跟进行动

1.有关发展商在出售小量    地政总署向发展商发出
预售单位时,没有在售楼书    警告信,并要求发展商
内披露物业位置图、总纲图    在其后销售单位时,必
比例、停车场位置及面积表    须严格遵循有关规则

2.没有在售楼书内列明如    地政总署要求发展商重
取消买卖合约,卖方可保留    新印制售楼书
楼价的5%

3.没有在售楼书中披露某    地政总署要求发展商进
一单位的平台毗连水管及位    行改善工程,以减低有
於变压房之上          关设施对该单位造成的
                影响



2007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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