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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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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食物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於政府草拟中的食物安全法例要到二○○八至○九年度才会提交本会,政府会否制订中期措施,以加强遏止不符合内地的有关标准,或者并未附有内地有关部门发出的徖生证明书的水产、蔬菜和水果进口,以及在发生食物安全事故时可更迅速地追查食物来源;及

(二) 鉴於政府正草拟一套适用於香港而又符合国际标准的食物农药残余规管法例,对於食品法典委员会没有订明农药最高残余限量的蔬果,当局将如何厘定有关的标准?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政府现正积极草拟食物安全法,但现行《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对食物安全已有一定规管,因此在草案未成为法例前,并不等於食物安全没有规管。

  同时,政府亦透过行政措施与内地当局加强合作,确保内地进口食物的安全。

  我们亦会在边境管制站进行抽检,以确保食物安全。

  现时香港与内地有协议,只有获内地有关当局批准的注册鱼场方可出口淡水鱼往香港,而内地输港的蔬菜亦需来自供港注册菜场/收购加工企业,并须经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批,方可出口。如发现从内地进口的淡水鱼或蔬菜并未附有徖生证明,食物环境徖生署会扣查该批食物并抽取样本进行化验,及将有关资料通知内地有关当局跟进。

  此外,特区政府与内地当局经磋商后,内地由二○○七年四月起分阶段落实多项加强蔬菜检验和检疫的措施,包括规定供港叶类蔬菜须妥为包装,并须注明相关资料,例如种植农场的名称和地址、注册登记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当局亦会监督蔬菜的包装过程,以及对运载蔬菜的交通工具进行铅封。而从本年十月起将有关规定扩展至所有供港蔬菜(即包括非叶菜类蔬菜)。至於水果方面,我们会继续与内地当局商讨如何加强保障安全的措施。

  在追查食物来源的措施方面,在现行食物业发牌的规定下,政府一直有要求部分食用安全风险较高的食物,例如售卖新鲜和冷冻(冰鲜)肉类的零售商保存记录,证明肉类来自合法来源,以便当局追查供应商来源。我们会视乎实际情况,将类似要求推展至其他食物。

  鉴於近年市民对食物安全的意识和关注都有所提高,我们正筹划透过食物进口商登记计划和要求食物销售商保存来货记录等措施,建立食物供应追溯系统,以便食物安全当局於食物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追溯市面上有问题的食物,尽量将食物事故的影响减至最低。在法定计划生效前,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会在今年稍后开始分阶段引入进口商自愿登记计划。该计划是参照去年年底实施的禽蛋进口商的自愿登记制度,以便鉴定和追查食物来源和分销情况,有助中心在出现食物事故时尽快向市民和业界发放信息。这项自愿登记计划将分阶段涵盖不同食物类别,包括肉类、蔬果及饲养水产等。

  此外,中心一向与各主要出口地驻港领事/联络办事处、内地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本地主要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保持紧密联系,在发生食物事故时,中心会即时向有关方面查询及作出跟进。

(二) 政府及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成员就建立食物内除害剂(农药)残余的规管,已成立工作小组作出研究。初步认为在订立本地标准时,应尽量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所制定,适用於国际社会的标准。如果食品法典委员会并无列出某一种农药在食物中的农药残留标准时,小组会参考本港的主要食物进口地的标准。当局希望争取在本年十月内完成立法建议,然后提交立法会。



2007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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