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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准许进入)公告》修正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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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涂谨申议员提出《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准许进入)公告》修正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就涂谨申议员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准许进入)公告》提出的修正案,我们表示反对。

  就涂议员关注的情况,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已作出相当充份的讨论。现在,我想重申政府的立场。

可能需要作出撤离的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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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涂议员认为,附表第1、2、3及5项所载的条件(即司机或乘客不得离开车辆的最接近范围)欠缺弹性,未能顾及可能需要作出撤离的紧急情况。他建议修订附表1、2、3及5项的第3栏,订明有关人士不得在无合理辩解下离开车辆的最接近范围。

  我们必须强调,有关规定,旨在防止身处禁区的人士离开其车辆的最接近范围,以免他们在禁区内游荡,对禁区的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最接近范围”视乎事实和程度而定,并非硬性规定的距离。执法机关会作出合理判断,以达致维持禁区治安的目的。

  与执行其他法律一样,警方会充分顾及每宗个案的情况,适当地行使酌情权。在发生紧急事故时,警方有责任防止人命损伤。有关人士遇有紧急事故,有合理需要离开有关车辆,警方会酌情处理,不会因有关人士技术上违例而提出检控。事实上,普通法接纳“必要”(“necessity”)作为一般的免责辩护(即“defence of necessity”)。被告可以基於有必要(例如生命、财产、安全或健康受到威胁)作出有关行为,作为抗辩理由。

  根据过去管理陆路口岸的经验,我们认为目前已有行之有效的机制可以处理司机或乘客在有需要时撤离车辆的紧急情况。我们无须修订公告,明文规定不得在无合理辩解下离开车辆。若涂议员提出的修订获得通过,可能会因为不同人有不同理解,而导致司机或乘客与执法人员发生不必要的争濫。这些争濫会不必要地增加执法的困难,耗用警力并且影响执法效率。

进入香港后需要立即返回内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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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议员关注的另一情况,是经由旅检大楼办理香港入境手续的人士可能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返回内地。他建议在附表中加入新的第3A项,订明经由旅检大楼进入香港的人士可获准立即返回深圳。

  有关公告旨在发出一般性许可,让真正过境旅客及其他相关人士(例如接载这些乘客的巴士司机),无须根据《公安条例》第37(2)条的规定申请禁区许可证,便可进入和离开港方口岸区。一般旅客在旅检大楼办理香港入境手续,是以进入香港为目的。公告充分地处理了这一般性的情况。要利用这一般性的许可公告处理一些在刚进入香港便需马上折返内地的特殊个案,我们觉得并不适合。

  一如前述,警方在执法时会适当使用酌情权,充分顾及个案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如旅客在进入管制站后确有需要紧急折返内地,警方会酌情处理,容许该旅客折返。

  涂议员建议的修订有可能造成漏洞,把刚入境香港便须马上折返内地的特殊例子“常规化”;有可能让别有用心的人在管制站穿梭,进行走私或“水货”活动。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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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议员所关注的情况可以利用现时行之有效的机制处理,无须修订附属法例。同时,涂议员提出的修订建议,有可能造成执法上的困难。

  为有效管理深圳湾口岸,警方在有关禁区有效执法的能力至为重要。经详细研究后,政府反对涂议员就公告提出的修正案。

  本人谨此陈辞,多谢主席女士。



2007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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