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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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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六月二十五日)代5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1名雇主追讨港币35,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采升有限公司经营名古屋粥面餐厅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5,308.6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又下令与讼人支付港币312元作为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



2007年6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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