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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因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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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安护卫有限公司及润仙国际时装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分别在九龙城及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五千元及一万三千元。

  海安护卫有限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因此被起诉。

  润仙国际时装有限公司则没有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因此被起诉。法院裁定该公司除了须要缴付法庭罚款外,亦要经法庭支付欠薪予有关雇员。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7年6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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