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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欠薪被判入狱十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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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进发行的谭俊和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六月二十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即时监禁十四天。

  劳工处发言人欢迎有关裁决,并表示该裁决向雇主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根据《雇佣条例》按时发放工资。他说:「这是本年内第四宗雇主或公司董事因欠薪而被判监禁的个案,反映法庭越来越重视欠薪案件,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谭俊和在二○○五年十二月至二○○六年三月期间,聘请一名员工售卖手袋,但他只给予该名员工十二月的部分薪金,并拖欠余下的工资等款项约二万元。

  该名员工於二○○六年三月到劳工处求助,并於同年五月在劳资审裁处申索欠款获判得直,但谭俊和没有遵照判令付款,劳工处因而提出检控。法院就欠薪的控罪判谭俊和即时监禁十四天,同时亦命令他须经法庭支付拖欠的款项予有关员工。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完结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说:「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及董事绳之於法。」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07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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