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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地铁路轨自杀或意图自杀个案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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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张超雄议员的提问所作的答覆:

问题:

  据悉,香港大学香港赛马会防止自杀研究中心(下称「研究中心」)现正进行一项关于跳路轨自杀或怀疑自杀的研究,并已从九广铁路公司取得1997年以来每宗事故的详情,但地铁有限公司则拒绝提供资料。研究中心其后向环境运输及工务局(下称「环运局」)索取有关资料,但环运局引用《公开资料守则》第2.15段,以披露资料的公众利益(即安装月台幕门的成本效益)不超过披露资料对个人私隐所造成的伤害为理由,拒绝了有关要求。申诉专员其后裁定环运局拒绝提供资料的理据「薄弱和不成立」,但该局再次拒绝有关要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一九九七年至今,每宗在地铁路轨发生的自杀或怀疑自杀事故的详情,包括事发日期、时间、所涉车站及月台位置、列车服务受阻时间、对乘客造成的影响,以及自杀或企图自杀人士的年龄和性别;及

(二)在申诉专员作出有关裁定后,环运局有什么理据仍拒绝向研究中心提供资料?

答覆:

主席女士:

(一)由一九九七年至二○○六年,有关在地铁路轨每年发生的自杀或意图自杀的综合资料,包括每年事故发生的车站及月台、列车服务受阻的时间、以及这些人士的年龄组别及性别,现列载在附件。为保障有关人士的私隐,我们并未能将这些综合资料以每宗个案的形式,再分析逐一列出,因为这做法有可能会导致死者、伤者及其家属的身份被披露。

(二)由于评论由申诉专员处理的个别调查或申诉并不恰当,因此,我不会就个别个案作出评论。不过,直至现时为止,申诉专员并无就本局在《公开资料守则》之下拒绝提供资料的个案经调查后作出任何裁定。

  本局一直以积极及审慎的态度处理每一宗根据《公开资料守则》向本局索取资料的申请。但我必须指出,某些申请所索取的资料在披露后,如果可能导致有关人士的私隐被侵犯,本局就会拒绝提供资料。就以本问题所提及的每宗自杀或意图自杀个案的详细资料为例,资料拥有者能通过查阅已出版的刊物,例如报章,确定死者或伤者或其家属的身分导致他们的私隐被侵犯,因为报章可能就某些个案发生后,作出报道并刊登死者和伤者的年龄和姓名等资料。事实上,本局无法控制资料拥有者如何使用我们披露的资料。我们不能排除这类资料在披露后,资料拥有者会接触死者/伤者的家属或伤者本人这可能性。若资料拥有者接触死者/伤者的家属或伤者本人并再次提起受伤或家属身故等事件,不但会令他们的私隐被侵犯,更可能令伤者或死者/伤者的家属受到心理创伤,因此对有关人士所造成的伤害是难以估计的。所以,本局采取的方法是用综合资料发放,而不是将每宗个案的资料列出。

  我亦想指出,是否提供有关自杀或企图自杀每个个案的详细资料作学术研究用途,与铁路公司会否加建月台幕门或自动月台闸门两者并无关系。后者涉及的是加装的技术性问题,而铁路公司一直有进行研究。



2007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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