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因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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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盈丰洗衣专递的黄志雄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工资、年假薪酬及遣散费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六月十四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共一万四千元。
该名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此外,这名雇主亦没有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年假薪酬给该名雇员;而在劳资审裁处作出支付遣散费的命令后,他也没有在命令指定的期限内支付该款项,因此被起诉。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该条例第41D条规定,凡雇员停止受雇及到期获给予年假,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年假薪酬,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此外,第31O(1A)条规定,凡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或劳资审裁处已就雇主须付给的遣散费款项作出命令,雇主须在该款项所命令的限期支付遣散费。如上述法庭没有就有关限期作出命令,则雇主须在该遣散费命令作出的十四天内支付有关款项。拖欠年假薪酬及遣散费的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
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完
2007年6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22分



